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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起纠纷水落石出

二中院加力判决知识产权案
1998-12-20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晨勉 我有话说

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,分别对15件涉及著作权、技术转让、侵犯商业秘密、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。

刘玉茗与北京京剧院谁拥有133张照片

现年62岁的北京市京剧院摄影师刘玉茗在北京京剧院从事专职摄影工作。为执行单位下达任务,自1979年5月至1981年6月创作了摄影作品共计133张。刘玉茗认为自己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;北京京剧院认为该院为刘制作职务作品提供了一切物质条件,刘所拍摄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由该院享有。

法院认为,刘玉茗与北京京剧院均认为上述摄影作品为职务作品,但双方未对该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进行约定。根据法律规定,职务作品一般由作者享有著作权,但法人或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,故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刘玉茗,北京京剧院有权对该作品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。法院一审判决133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刘玉茗享有。

《红楼春秋》出自《红楼解梦》

国营797厂退休女工程师霍国玲及霍纪平、霍力君、张晖等4人是《红楼解梦》的作者。霍国玲在该书第三集刊出“启示”,称任何个人或单位若欲将该作品翻译或改编成电影、电视、录像、戏剧、小说等表现形式者请按“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取得许可”的规定同作者联系。

1997年4月中国机床总公司干部富振华对其撰写出版的《红楼春秋》新增内容后,由京华出版社出版发行。

1997年12月,霍国玲、张晖分别致信富振华和京华出版社,称《红楼春秋》侵犯了其著作权,并起诉至法院。

经审理,霍国玲等4人是学术著作《红楼解梦》的撰稿人,书中每文均有作者单独署名,其中《红楼梦中隐入了何人何事》的作者为霍国玲。富振华写的《红楼春秋》是章回体小说,在对与上述文章相同人物的描写上,有富振华大量的自我创作,也有与上述文章相一致的文学创作内容,故《红楼春秋》与上述文章之间存在改编关系。

但霍国玲等原告称改编上述文章是对《红楼解梦》所有作者研究成果的侵害,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。而霍国玲早已知富振华撰写《红楼春秋》,并同意其根据上述文章改编,现又以没有书面授权许可为由诉其侵害改编权,无法律依据。

法院认为,霍国玲在《红楼解梦》第三集中的“启示”不影响富振华行使其《红楼春秋》的著作权;京华出版社出版《红楼解梦》亦不构成对霍国玲著作侵权。故一审判决驳回霍国玲等4人诉富振华、京华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的诉讼请求。

此外,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还对北京作家王其钧诉北京地理知识杂志社《中国的城堡式住宅——祁县民居与乔家大院》一案,和南开大学附中教师喻怀澄诉宇航出版社《历代名句赏析辞典》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和终审判决,分别判决地理知识杂志社向王其钧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920元;宇航出版社赔偿喻怀澄经济损失136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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